成都市温江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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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规定,结合温江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包括专利扶助资金和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实行无偿、择优和以扶助发明专利及成果转化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由温江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管理使用,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章 专利扶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利扶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温江区申请的有效授权专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在温江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原则上应具有产业化条件),并且申请地址必须在温江区内。

(二)专利扶助资金申请应自授权公告日起在半年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扶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 50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1、《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扶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鲜章);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扶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扶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即在10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区知识产权局汇总初审,合格者报区政府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一)经审核批准获得扶助的授权专利,于次年上半年进行集中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扶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扶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扶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在温江区进行成果转化的有效授权专利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专利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必须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地址在温江区,且在保护期内,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内进行转化;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专利工作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金投入;

(三)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给予5—10万元的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年受理一次。

(二)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1、《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六条 初审、报批、立项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请由温江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将拟补助项目在温江科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补助。

第十七条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区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资金。

由于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期间,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验收申请书》,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

(一)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通过验收;

(二)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没能完成合同目标的同意结题;

(三)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不通过验收,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及负责人不得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持审签后的《成都市温江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骗取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者,拒绝其以后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资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