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整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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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整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精神,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促进行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整合,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中心城区具备法人资格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通过兼并、重组或共同出资组建1个法人企业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参与整合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运营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中心五城区(含高新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的经营权的在营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定向授予的经营权营运区域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中心五城区(含高新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

第二章 企业整合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 参与整合的各方按照自愿的原则整合其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扩大原有企业经营规模或重新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被整合的各方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收回经营权,依法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或注销被整合企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和资格。

第六条 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通过财务整合和改善企业管理结构等方式,在整合后实现统一人力资源管理、统一营运车辆管理、统一服务质量考核、统一财务管理,并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进行整合,应当完成以下手续: (一)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被整合企业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 (二)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三)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过户手续; (四)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注销、变更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注销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 参与整合的企业向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达经营权变更批复,参与整合企业的经营权必须整体变更。

第九条 参与整合的企业凭工商、税务、车辆登记和变更手续报出管处备案。出管处收回参与整合后的原企业经营权证,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并与整合后的企业重新签订《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办理营运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自愿参与整合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出管处提出关于变更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书,须提交以下资料或文件: 1.1关于自愿参与整合的申请书或核准设立新公司名称的申请书; 1.2参与整合企业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 1.3参与整合企业同意变更特许经营权的股东会决议; 1.4企业法人资格注销手续或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 1.5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申请审核 出管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企业补充证明材料的,企业应按指定期限一次性补充提供),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经审核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通知函”。 (三)签署《经营权终止协议》 参与整合企业在取得“核准通知函”后,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署《出租汽车经营权终止协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或注销被整合企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出管处收回参与整合企业后的原有企业经营权证,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四)授予新设企业特许经营权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市交委与新设公司签署《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实质性整合后,出管处对整合后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按照当年参与整合的原有企业中质量信誉考核最好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经实质性整合后经营规模达到300台以上(含)500台以下的(不含),按参与整合企业户数每户5个经营权的标准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有企业不重复享受定向授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经实质性整合后经营规模达到500台以上的(含),按参与整合企业户数每户10个经营权的标准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有企业不重复享受定向授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整合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整合后的企业作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实行公司化和员工制管理。

第十五条 按行业规范要求完善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培训及维护管理制度等,完善经营场所、场地。

第十六条 由经营企业自行出资购置车辆营运,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企业直接招聘驾驶员,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要依法建立与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和市场环境变化时,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下与驾驶员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和调整驾驶员的劳动任务定额。

第十八条 对所属驾驶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对驾驶员的考核情况向出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二十条 开展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积极组织、主动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整合后的企业在更新车辆时,其经济合同报出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整合后的企业发生分立的,经营权授予分立后的其中一家企业。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具体解释权,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

注:2011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30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