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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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腐倡廉




概述


亦称“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政治伦理学术语。

详述


属政治道德范畴。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要廉政就必须反腐,而反腐才能廉政,古今中西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倡廉”,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

香港惩腐倡廉


香港惩腐倡廉为何成效卓著?

香港是个清廉的地方。透明国际历年公布的清廉指数排名,香港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中都相当靠前,2008年在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12位。这个位置高于德国(14位)、英国(16位)、美国、日本(并列18位)、法国(23位)。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对于它创造的惩腐倡廉业绩,每个中国人都会感到欣慰。

香港惩腐倡廉为何能取得卓著成效?我以为有如下几个因素:

惩腐法律严厉明细

香港惩腐倡廉的法律主要有《防止贿赂条例》。香港的法律用语中,贪污和贿赂是同义语,受贿就是贪污。记得那次参访香港廉政公署时,我请教那位介绍情况的女官员:“单位领导占用或私分公家钱物应定性为贪污而不是受贿吧。”她回答:“单位领导占用公家钱物不属贪污、受贿,而是盗窃,这不属廉政公署管辖,而属警署管辖。”按这一标准,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官员都涉嫌盗窃,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香港,收受红包就是收受贿赂,而不是什么“灰色收入”,更不是“正常交往、礼尚往来”。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规定,上下级和有工作联系者之间送礼即属犯法。19类亲戚(略)之间相互馈赠不受金额限制。没有上下级关系或工作联系的朋友之间送礼不能超过2000元,即香港月平均工资五分之一。超过此限须申请特别批准。违反者坐牢一年,罚款10万元。《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享有的生活程度或拥有的公职收入不相称未能作出解释即属违法,接受查处。这比那种不依靠法律而只是等到过年过节发通知提醒官员不要收受礼品礼券的做法,效果不言而喻。

防腐措施严密到位

廉政公署有个防止贪污处,职责是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修改其中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大凡执法程序、发放牌证程序、承包合同、选举规则,都要接受该处审查。到2000年底,该处已完成审查报告2400多份,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审查之后即开展系统跟踪,确保其审查建议得到推行。自1985年以来,该处还应1800多家私营机构请求提供具体的预防贪污意见。这样,就真正从源头上把防治腐败工作同日常业务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满足于空泛的说教或浮光掠影的巡视检查。反观以往内地一些工作,比如救灾钱物发放,移民建镇、退耕返林等款项下拨,农地征用、国有企业改制等等,都应该事先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其工作程序,堵塞可能导致贪腐的漏洞,而不是等到专项资金被贪污挪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再来查案办案。

惩防机制科学高效

香港廉政公署审结的涉贪案件报送律政司,而律政司并不作重新侦查,只对其认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予以批准,对其认为尚不够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廉政公署。这有利简化运行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廉政公署内设行政总部,主管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另有三个业务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各自职能明确,没有机构重叠,没有职能交叉,没有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调查案件由执行处负责。该处24小时接受电话举报、来人举报、信函举报。每天早上执行处开会决定过去24小时举报线索中有哪些应立即开始调查,由执行处负责人拍板。不需报廉政公署高层批准,更不必视被调查人的级别层报相应级别的官署批准。案件侦结是否应送律政司,也由执行处自行决定。

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每年接受举报约3000多件,约60%即1800多件立案调查,其中约四分之一即400多件经律政司批准向法院起诉。执行处900人,平均每人每年调查两个案子,向法院起诉的则平均每两人一件。这个粗略统计可以看出其效率之高。除了上述法律、措施、机制上的原因,还同廉政公署这支队伍的爱岗敬业精神密切相关。严明的法律、严密的措施、高效的机制和从业人员的拼搏精神,使香港惩腐肃贪足俱威慑力,造就了一方清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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