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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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基本内容


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三类:持续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偶然性倾销。 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除以上三种倾销之外,间接倾销(Indirect Dumping) 和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的现象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要求对其施行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

间接倾销

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乙国当局是否会根据丙国的请求,对甲国的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往往取决于乙国与丙国的政治与贸易关系。

社会倾销

最初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现在已扩大到计算生产成本时所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发展中国家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种因素,使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的价格都比较低,因此不能按现有的法律定义确定其倾销。但由于这些廉价出口商品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一直在呼吁制止这种所谓的社会倾销。

概念区别


倾销(Dumping)即商品低价竞销“,指出口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典型形式。D.萨尔瓦托(DominickSalvatore)曾经解释为:倾销是出口厂商以低于成本,至少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向进口国销售。

倾销可以分为持续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偶然性倾销三种。持续性倾销是进口国垄断者通过(被隔离的)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在国内市场进行垄断性销售(存在外国生产者的竞争),使总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持续倾向,也称高价倾销。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是某种商品经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以将进口国生产者挤出市场,然后提高价格,从垄断进口国市场中获利。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是偶尔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出口国价格在进口国销售某种商品,其目的是避免进口国降价销售同类过剩的商品。

趋势


在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倾销行为有增加的趋势。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与贸易自由化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为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倾销冲击,更加关注反倾销问题,使得反倾销的研究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近年来,美国、西欧、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频频采用贸易法规,明令禁止外国企业在其市场上实施倾销行为,对认定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以示惩。这种动向足以证明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适度)保护的新手段。

反倾销概况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

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

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避免措施


加强进口宏观监测与管理

加强进口宏观监测与管理的具体内容一是要加强对全国进口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各类商品进口的趋势及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二是要建立进口对产业损害的预警机制,提出判断产业安全及受到损害的指标体系,研究分析国际产业竞争力变化及进口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出预警、预报。三是要跟踪我

主要进口商品国际市场的供求情况与价格变化趋势,为宏观决策和企业开展经营提供依据与参考。四是在不违背WTO基本精神和原则下,通过完善进口行政许可制度、制定进口技术法规与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进口宏观管理。上述措施中,第一、二、三项属于提供公共信息和服务,第四项意味着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进口许可等措施达到我们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实施上述政策时,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是所有企业共同遵循的,因此可能遇到的非议和副作用较少,但要注意防止外国大企业通过各类政治游说将其技术标准强加于我国。在进口行政许可方面,我们应当提高其公开、公平程度,让国内企业公平竞争赢得进口许可。

引导优化进口商品结构

引导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的具体内容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口体制,调动企业进口积极性,充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进口关税结构,鼓励企业及时合理增加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关键设备和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源性商品的进口。三是通过及时发布进口信息、提供培训服务、加强对进口企业的行政指导等措施,引导企业更多地进口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商品,并引导企业做好进口技术的消化吸收。

在上述政策中,我国尤其需要注意改进我国的进口关税结构。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关税结构不合理,在不同产业之间,对一些需要保护的高成长幼稚产业保护不足,对一些已经具备了强大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保护率过高;在同一产业内部,对零部件和整机(或半成品与成品)的保护率没有拉开差距,从而抑制了国内生产,国内前几年汽车生产热潮中不少地方以零部件名义低关税大量进口汽车总成,在国内只进行非常简单的安装(号称只安装4只轮子)就以国产车名义销售,抢占国内市场,就是一个典型,北京现代又是这类厂商中的典型。在不断降低名义关税率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通过优化进口关税结构,达到鼓励进口原材料而抑制进口成品的目的。

做好进口调控

做好战略性资源商品和关键技术的进口调控

做好战略性资源商品和关键技术的进口调控的具体内容一是要推动重要战略性资源商品进口方式和来源多元化,做好进口协调与服务,帮助我国企业掌握我在国际市场上对战略物资和关键技术的进口主导权。二是通过政策引导、行业协调等方式,支持主要进口企业在进口采购过程中加强合作、联合谈判、集中订货、寻求共赢。三是规范、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地运用期货贸易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四是由国家设立大宗战略性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干预基金),用于平抑大宗商品进口价格的过快增长,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相关分词: 持续性 持续 续性 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