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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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




定义


持有:是指对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强化法益保护,它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而持有型犯罪对象的性质又对主体行为的评价至关重要。

特征


特征:

1,客观外在表现为对物品的控制,是静止状态。

2,一般是对违禁品的持有,从而具有交出义务。

3,对持有犯罪,法律不关注如何取得,也不关注特定义务的履行,只是责难一种状态。

设置理由


持有型犯罪的设置理由:

1,严密刑事法网,处罚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的持有犯罪。2,提前控制犯罪,对于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不等到用于危害社会时就予以处罚,可以提前控制犯罪。3,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4,保卫社会,降低危险源。

性质


性质:有作为、不作为、第三种行为方式等三种观点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持有型罪名”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持有犯罪:(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1)对象是特定物品。对此刑法用列举方法在法条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构成该类犯罪。(2)特定场所、活动。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3)个别罪为特定主体。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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