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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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赤峰市人民政府

文 号:赤政字[2004]045号

发布日期:2004-2-27

执行日期:2004-2-2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落实《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偿还计划,确保在2006年底以前兑现,并确保不出现新的拖欠教职工工资现象。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

二、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从2004年起,要将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教育投入。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能及时足额划拨。为了避免挪用或挤占教育经费,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公用经费(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的公用经费)直接拨付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财政预算和计划拨付给各中小学校。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基本建设及任何性质的津贴、福利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收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舍维护、改造、建设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消除危房。建立和完善校舍安全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条件;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校舍工作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教育基建预算,确保中小学校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中小学教师、校长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各旗县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将管理权限收归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包括临时代课教师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考核聘用。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市和旗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到位

各旗县区政府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进行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督促各级政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教育督导机构要积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督导检查,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凡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地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其结果作为考核旗县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