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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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遵义市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在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方法和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工作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重点关注的社会组织将会同有关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采取联合年检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年检,各社会组织务必于2008年4月1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并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完成初稿的年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审定意见。

三、年检报送材料

1、2007年度工作总结和2008年度工作计划各1份;

2、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3、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2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有关要求

1、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依法开展年检工作;

2、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年检初审关,对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3、社会组织要认真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4、凡无如何特殊情况超过2008年5月15日前应年检而未年检的一律不予年检,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

5、今后的年检工作,不再另行下文,各社会组织必须在每年第二季度完成有关年检工作。

联系人:刘光宇 周成福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