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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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赤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贵州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赤水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制度和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实行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制度。

(三)达到登记、拆阅接访、转办交办、回复“四个百分之百”,办理单位同信访人见面、办理结果按时回复转办交办机关和信访人这“一见面两回复”的工作要求。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三)对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各乡镇街道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上级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八)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转办、交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自接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决定对该信访请求是否受理、转办、交办,并告知信访人。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属于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按照法定职权和有权处理的原则,分别转交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人大办理。在转办、交办前,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分送。

(二)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市人大信访工作机构。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承办单位认为该信访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市人大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办、交办。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四)全国、省、遵义市人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列为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提出办理意见;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或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办理意见。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列为重点信访事项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或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办理意见。一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办理意见。

(六)信访事项的承办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回复信访人和转办、交办机关;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单位要适时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信访事项的督办

(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二)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及未反馈办理结果的,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效果明显较差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承办单位发函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成员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委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有关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研究处理人大信访工作重要事项。

2、听取成员单位信访工作及市人大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汇报。

3、分析、排查、督促重点信访事项。

4、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1、联席会议的召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召开在每半年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参加会议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

六、建立主任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每月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的非假日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信访接待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信访接待。

(二)接待日当班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统筹安排好工作,按时到指定办公地点接待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联系协调有权处理单位共同研究人民群众信访请求的处置意见。

(三)主任信访接待日排班顺序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接待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联系与顺延下一次接待日的当班人员对调。

七、其它规定

(一)主任会议一年至少两次听取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研究重大、突出、疑难信访问题。

(二)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员对信访事项不重视,并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信访中发生的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疏导、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戒并依法处置。

八、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赤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主任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