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办理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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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办理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赤人常发〔2010〕15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将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共90件)转你们办理,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做到办理人员落实、责任分解落实、办结时间落实,达到面商率、办结率和满意率三个百分之百,确保取得实效。办理情况请按时书面答复提建议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办理答复工作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将于9月份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11号、15号、33号、48号、56号、78号建议(共6件)作为主任会议重点督办件,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进行重点办理,确保按时办结办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网站等将重点建议内容、办理责任单位、办理责任人、办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适时专题听取重点件建议办理工作汇报。

三、所有建议涉及的具体承办单位都要积极与代表面商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要克服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杜绝文来文往作简单解释了事的情况发生。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向代表解释清楚。

四、转交的市人大代表建议,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答复,不应分解给乡(镇)人民政府答复。

赤水市人大常委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