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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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68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提高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学发展,决定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强化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填报要求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汇总、填写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并报市节能办(市经贸局)。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自2009年起执行。统计频率一律按季度报送。市节能办负责向上级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填报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统计频率为年报,报送时间为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30日前。

(三)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市节能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本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并予以说明。

(四)市节能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按年度填报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于2009年9月28日前报送市节能办(文字版本和电子版本)。

(五)市直各单位能耗统计对象为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各人民团体。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作为2009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管理制度。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不断改进统计手段和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统计任务,为深入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