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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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赤府发〔2008〕4号)和《赤水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二、考核方法

采用百分制打分,实行平时抽查与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查阅资料、走访干部群众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半年考核30分,平时考核10分,年终考核60分。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分达不到8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达80分的为合格单位,达90分以上可评先选优,其中乡镇(办)和市直部门设一等奖各1名,各奖1.5万元,二等奖各2名,各奖1万元,三等奖各3名,各奖0.5万元。遵义市政府的评先选优在获奖单位内推选。

2、考核分作为基数,折算为市委、市政府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分。

四、事故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