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07〕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52号)实施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从2009年度开始,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学生、少年儿童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120元,家庭缴费40元不变,政府补助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115元。

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160元,家庭缴纳由原来的160元降低到8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5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160元。

已经缴纳了2009年度费用的参保人员超出新缴费标准的部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冲减次年的个人缴费金额。

二、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人每年4.5万元提高到8万元。个人连续缴费每增加12个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0.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多不超过12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三、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及留院观察,起付线由80元下调为50元,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下调为200元,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起付线450元不变,报销比例45%不变。

(二)将城镇女居民生育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按照不同等级医院城镇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审核报销城镇居民的生育费用。

(三)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确无其他赔付责任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审核报销。

(四)增加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项目

1、参保居民经医疗专家小组认定患有下列慢性特殊病的,在定额范围内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30%。

各病种及其每月定额为:(1)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0元;(3)脑梗塞或脑出血后遗症200元;(4)癫痫病400元;(5)糖尿病300元;(6)甲状腺机能亢进症150元;(7)结核病100元;(8)精神病300元;(9)帕金森氏综合症300元;(10)类风湿性关节炎100元。

2、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下列特殊检查,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4)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5)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6)彩色多普勒仪;(7)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四、延长续保时间,缩短待遇享受等待期

续保时间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3月31日,2009年3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等待期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

五、将高等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六、本通知涉及到的待遇享受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