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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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保证所贷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债务管理和贷款、转贷协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各类财政借款、国内金融贷款和政府承诺的其他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项目坚持政府决定、计划立项、财政专管、审计监督、程序管理、分级负责、承贷承还、确保偿债的原则,债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 凡需政府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债务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应经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数额巨大的政府贷款事项,应按规定报经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另文通知)。

第六条 发改部门对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开工报告进行论证评估审批,对投资许可证进行核准,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评审,特别是对政府债务项目的偿债主体、偿债能力、偿债计划的可行性要进行认真评审。

第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主体与政府签订偿债责任书(样式附后),实行偿债主体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书必须明确债务人、债务总额、分年度偿还额、偿债资金来源、偿债保证措施及处罚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政府债务,拟定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程序拨付资金。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用于核算政府债务专户拨入的资金。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财政部门应对必备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银行设立“政府债务专户”和“政府偿债资金专户”,专户核算借入政府债务资金和政府债务偿还资金。加强借入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偿债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偿债主体必须按偿债计划及时将偿债资金划入专户。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可用于还贷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项目投资收益以及其他资金。

政府批准、财政承诺安排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还款来源主要由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资金承担。财政部门必须将还款资金纳入年初专项资金预算,并划转“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政府批准、财政承诺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款来源主要由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解决。土地储备、国资运营、城建投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还款承诺书”和当年政府债务偿还计划的要求,组织筹措资金,并及时缴入“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由有关企业和单位承担还债责任的转贷项目,实行“谁承贷、谁收益、谁还贷”的原则,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款承诺”和当年偿债计划规定的还款来源提取还贷准备金,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还贷资金应当及时缴入“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担保债务应按照“谁用款、谁还贷;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设立还贷准备金,担保主体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债务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政府债务的具体情况,在每年的年初拟定当年政府债务偿还计划,确定当年应偿还的政府债务数额、偿债资金来源、筹资办法、时间安排、责任主体等有关事项。属于政府偿还的债务,应当列入年初预算,报政府审批以后组织实施。属于有关企业或单位偿还的债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当年应偿还的数额及期限。各债务人要确保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债务项目的会计核算监督,对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会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监察部门应加强纪律监督,对使用和偿还政府债务过程中的有关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在使用和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的偿债主体,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不按期履行偿还责任的,财政部门应依法追缴偿债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级债务的实际,制定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和偿债办法,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财务风险。对市级债务转贷项目,乡级政府(含办事处)必须出具政府承诺,确保所欠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对到期未还债务,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直接予以扣缴归还。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部门不得给其办理申请政府债务项目,并视其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水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机制暂行办法》(赤府办发〔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