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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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卫生室建设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贵州省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黔卫发〔2008〕51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村卫生室建设,是省、遵义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农村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全市农村卫生室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建立起基础设施齐全的卫生服务网络,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5个,总建设规模1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5万元。新建的村卫生室在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生殖健康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配好、配足乡村医生,并逐步向执业医师过渡,使乡村医生基本能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诊工作。

三、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3月21日—7月31日

1、确定建设计划:2008年5月6日前结合实际上报村卫生室建设计划。

2、选址:2008年6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牵头,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确定村卫生室选址,村卫生室必须建在农村居民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居住范围内,方便群众就近就诊。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解决,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免收村卫生室建设的各种建设规费。

3、图纸设计:采用省统一设计的标准化图纸,根据赤水市实情,结合黔北民居风情,从中选择一套设计方案。

4、招投标:2008年7月1日—7月31日,土建项目实行以县(市)为单位按区域划标段进行打捆招投标。设备项目由遵义市统一招标采购。

5、项目法人:市卫生局法人代表,并且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施工阶段:2008年8月1日—11月30日为施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每月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2008年11月30日前必须竣工待验收。

(三)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30日为验收阶段。土建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市卫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并报遵义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

设备由遵义市招标采购后,市卫生局统一接收、验收、分发到项目使用单位。乡镇卫生院统一建立资产档案。

四、村卫生室建设要求

(一)安排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安排村卫生室的建设。按上述要求,选择网点已建立,村医到位,村医补助政策落实、业务开展较好的村卫生室进行建设,确保按期完成。现有业务用房(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村卫生室用房)已达此标准的村卫生室,不再列入计划建设范围。一个行政村安排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项目管理:实行“四制”、“六统一”管理。“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三)建设标准。

1、人员: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乡村医生。

2、房屋: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村卫生室房屋建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新建的村卫生室要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四室分开,有条件的可设观察室。房屋为砖混结构,光线充足,环境整洁、无污染,外设健康教育宣传栏等。

3、设备:室内设固定电话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和防疫设备。(见附表2)

4、运转资金:村卫生室储备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千元(含药品及现金)。可由村医生个人筹资或村委会、村医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5、建设资金:以省级投入为主,每个村卫生室安排5万元,其中土建部分(含房屋、环境绿化等)建设4.3万元,设备部分0.7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及社会援助等资金建设村卫生室项目统一纳入此方案,市、乡“填平补齐”,解决相关配套资金,鼓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村卫生室。

6、产权责任: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市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并统一办理和管理房屋产权证。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村医使用和负责房屋维护。

(四)规范管理。

1、理顺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年度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2、确定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村卫生室的主要工作 职责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疾病预防保健服务、妇幼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医学康复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负责有关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配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 。

3、严格村卫生室的人员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86号)及《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07〕131号)文件要求,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聘任。市财政要建立财政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

4、加强村卫生室人员业务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整体水平。在同等条件下,村卫生室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造就一支留得住、用得上、素质高、群众信赖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市人口计生、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和任务,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工程按预定的建设计划实施,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申报,会同财政、卫生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三)卫生部门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报告结果一次性将工程款拨付施工单位。制定对村卫生室管理、考核办法,配齐并培训村卫生室医生。

(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拨付,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建设部门负责项目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六)国土部门负责项目村卫生室的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八)监察部门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