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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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在2003年8月18日成立的“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滁州办事处”的基础上,在安徽保监局和滁州市政府的推动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批准,于2006年10月18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2010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财险、寿险两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综合部、市场协调部、电子化考试中心。在安徽保监局、安徽保险协会领导下,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职能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uzhou,缩写为I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滁州市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滁州市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滁州市凤凰西路410号

五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签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安徽保监局及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滁州市保险业同省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流。

(五)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六)受理信访和投诉,做好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内保险代理基本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八)接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凡在本市辖区内经营的市、县级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告知本协会。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内设机构人员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或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 各会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可选举为常务理事。如因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理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应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及副会长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公司总数的30%,并考虑产、寿险占比情况而定。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产险或寿险工作。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

(四)研究部署本协会日常工作,做出决议后交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是从事保险工作,符合保险高管人员任职条件的保险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方针、政策;(二)热爱保险协会工作,愿意为促进协会工作不断进步作出积极贡献;(三)所属公司在滁州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和建议理事会罢免秘书长事宜。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 为保证专业全面地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协会应至少设立财产险和人身险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单位分管销售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接受会长办公会领导,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一年改选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讨论订立各专业领域行业自律公约,并督促各会员单位执行;

2、研讨各专业领域重大发展事项;

3、协调各专业领域内、外关系,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负责组织各专业领域的自查、互查工作,并拿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保证各项自律公约平稳运行;接受省保监局安排的各种自查、互查、现场检查配合工作;同时负责协会受理的各项投诉检查处理工作。专业委员会在自查、互查时,可以各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织检查组,制定检查细则,进驻各公司检查,专业委员会进驻各公司检查时,各公司应积极配合。

5、专业委员会检查出现的问题要形成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违反自律公约的处理意见,交秘书处执行。如果相关会员单位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或上报省保监局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对会长办公会负责,具体处理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要求专业化,取消公司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包括公文处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岗位职责,秘书处工作规则,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劳资制度,党建制度,秘书长岗位职责等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安徽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秘书长基本条件有:具有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经验,了解熟悉保险行业;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它工作。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对秘书长工作由理事会一年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也可以一年一改选。如果秘书长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胜任或发生重大问题,可以由会长提请理事会随时罢免。

秘书长的职责为: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协会不设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职业化。协会原则上应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协会工作人员基本条件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或保险工作经验,专业一般为金融保险、文秘、财务、法律、计算机等,应注重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争取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协会工作人员队伍,保证协会建设的规范化和长期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大型活动经费 协会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协会会费中列支。协会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

第四十二条 开展有偿服务 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盈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的为会员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安徽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 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