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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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普及成果,根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8月31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初中阶段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招收范围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

3、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入学通知书》。

4、新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6、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7、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8、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9、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10、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45人,初中为45人编班,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班级以不超过60人为宜。

(二)转学、借读

11、转学的原则:同城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转入学校学额满者不予转进。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12、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义务教育段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13、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

14、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予办理。

1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16、驻藏部队、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援藏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7、学生借读只能在学期初、末办理。由学生监护人分别向原校和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并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能准予借读。

18、学校接收借读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给其留级、跳级、降级。借读生在借读期间,需要休学、转学或应受到处分,借读学校应交原校处理。

19、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完成证。

20、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三)休学、复学、退学

2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22、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单,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单,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休学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23、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可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也可以仍读原年级。 

24、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25、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1%。

26、学生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四)升级、留级、升学

27、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28、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29、取消学生留级制度。对因残疾随班或其他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其到相应水平年级学习,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

30、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31、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初中学生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五)奖励和处分

32、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且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3、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校纪校规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3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35、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管理与处罚

36、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实行统一表式,由当地教育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7、全市中小学学籍统一实行微机管理,中小学生学籍一律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

38、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40、民办学校违规接收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不按学籍管理规定办事,要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附则

4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

42、本规定自2007年9月秋季开学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