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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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国 务 院同意,制定该制度。



国 务 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4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审定印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请示》(银监字〔2006〕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国 务 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银监会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