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期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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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期损失金


船期损失金(Damages for detention)。航次租船人或租船合同当事人,未能在租船合同允许的时间内装卸完毕而付给船东的款项。按每日或每日部分时间计算偿付,直至装卸完成。与滞期费不同,这笔费用不是事先约定,而通常由法院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来确定:在租船合同中有滞期费率规定的情况下,同与滞期费率。或在日营运成本的基础上加上船东合理预期的利润。船期损失适用于租船合同没有滞期费规定,或超过约定的滞期时间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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