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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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创建人居最佳环境,使建设园林式居住小区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为指导,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改善人居环境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相结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活动,建设绿色家园,促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将我市建成西部人居环境最佳城市。

二、开展范围


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管委会)和四个郊区行政区范围内,规划用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均可申报园林式居住小区。

三、评选条件


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推荐、评选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住小区方可参与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

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

2、居住小区对照《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评选程序


园林式居住小区每半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份和五月份以前,命名时间为每年的年底或年初。

1、由各级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抄报所在行政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2、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居住小区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市园林局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选材料


1、居住小区关于创建园林式住宅小区工作的报告;

2、所在行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居住小区关于小区概况、基础设施及环境状况等情况的说明;

4、居住小区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绿化建设情况的说明。

六、考核办法


市园林局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居住区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包括听取业主代表对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的意见。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居住小区,由市园林局命名为“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人居环境最佳城市的核心工作。评选园林式居住小区,提升人居环境改善质量,建设美好舒适的绿色家园,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民心工程,符合潮流,顺应民意。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城区、郊区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活动,认真组织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业主满意,住户高兴。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