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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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努力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速推进全市都市型现代农业进程。

第三条 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引领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等工作;组织示范区申报、评审;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并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二)示范区位于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三圈、两区、一带”规划区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全域城市化的总体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能够体现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种苗农业、外向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等多种产业模式,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示范区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地区前列。

(六)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

(七)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我市领先水平,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成果显著,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地区。

(八)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具体标准:

(一)示范区规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总体规划规模要达到1000亩以上,核心区域规模要达到500亩以上。

(二)投入规模:投资总规模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产出规模:年销售额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科技含量:示范区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农业科技贡献率要达到7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五)设施水平:示范区的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要科学合理,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以种植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以养殖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以休闲农业为主的示范区应具备接纳游客的基本设施条件。

(六)产品质量:示范区内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质量可追溯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率达到100%。

(七)生态指标: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八)带动作用:示范区对当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增产增收。

第七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年度计划要求,下发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市县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农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区市县主管领导批示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九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二)评审通过的示范区在大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四)经认定的示范区,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先导区应予以重点支持。

(五)经认定的示范区,新建水、电、路、旅游等基础设施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市财力将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于每年10月底向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11月20日前将本地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和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三)市农委在审核各区市县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市农委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报市政府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大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失去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