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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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林业局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依法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指导、审核各县(区)、国有林场及有林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审批各县(区)、国有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负责全市进口木材的运输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更新造林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检测,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征占用湿地资源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负责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和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九)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基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申报、审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

(十)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出市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卫生)伐设计并检查验收。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组织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档案工作;负责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报账、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林业法制建设、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宣传、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办理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科(大庆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工作。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计划;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林权争议,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大庆市湿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指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公园等建立、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大庆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审批。承担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七)发展规划科。

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上报林业建设项目;编制下达全市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为20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科长7职,副科长2职。主任科员3职,副主任科员2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森林公安局为林业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