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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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办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对待)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对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事业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收所监管企业、事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金收益,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和执行方案。

(六)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等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向资本转变。

(八)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和协调中央、省、市、外地在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及维护稳定工作;督促本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