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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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办法




竹府办〔2010〕6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六日

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医用耗材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是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等合法生产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立由县监察、卫生、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组成的大竹县医用耗材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

第五条 县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和医用耗材集中抽查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

(三)审定集中抽查采购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四)组织协调处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医用耗材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六条 县监督办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集中抽查采购措施、制度和规范草案;

(二)根据全县医用耗材自行采购情况,特别是用量多、价格差距较大的医用耗材品种,拟定和提出集中抽查采购目录草案;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集中抽查采购的相关信息;

(四)负责医用耗材集中抽查采购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五)制定医用耗材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六)完成县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纳入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照省上规定实行网上采购;纳入集中抽查采购项目的医用耗材由县监督办牵头集中抽查采购;未纳入网上采购和集中抽查采购的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取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八条 采购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加盖供货商和供货单位公章的相关证照、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以下事项: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条 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年,并报县监督办备案。

第十一条 集中抽查采购医用耗材相关信息应由采购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应将招标中标结果、采购评选结果在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签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每季度公示1次。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采购情况予以公告,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品牌、渠道、价格确定后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医用耗材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做好验收、分类储存,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完善领用制度。使用中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选择,不得强推硬销。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物价制度和使用后的毁形、消毒、回收、焚烧、分类核销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医用耗材采购的监督,实行县纠风办牵头,县监察、卫生、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监督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和通报等制度。

对不执行合同约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或拒绝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的供货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凡例入黑名单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在本县域内开展医用耗材销售业务。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医用耗材入库、保管、领用、使用、销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县监督办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不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和集中抽查采购规定的;

(二)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不进行审查的或采购明知不合格的医用耗材或向明知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医用耗材的;

(三)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超过1年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相关信息的;

(五)造成医用耗材人为损失或丢失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领用、使用、销毁医用耗材的;

(七)签订医用耗材供应合同失误导致采购单位实际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八)收受贿赂或对供货单位吃、拿、卡、要的。

第十九条 县监督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