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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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选举法




大总统选举法


1913年10月,由宪法会议颁布。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选举权由全体国会议员行使,其方式是国会组成“总统选举会”投票,投票的规定为:(一)须由选举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二)用无记名投票法;(三)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为当选;(四)如果无人当选,即须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还无人当选,则就第二次投票时得票较多的两人来决选,以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半的为当选。

为何采用


1.为了选择他自己的人来控制政府2.为了国民党无法干涉他的行为,为所欲为,权利极大化3.为后来的登基做准备4.智商太低,以为世人是傻子,只有自己连同他自己的爪牙聪明,其他的人则见光死。5.为他的愚民统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