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非煤矿山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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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非煤矿山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变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性差、布局不合理等局面,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坚持扶优扶强,严把市场准入关,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09〕42号)和县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足委发〔2009〕31号)精神,特制定大足县非煤矿山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一、严格审批管理程序

(一)严格控制非煤矿山企业数量。

1﹒新发展非煤矿山企业数量,以不突破整顿关闭后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发数为限;

2﹒新发展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选址定点原则的具体要求和新发展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新建1个非煤矿山企业须先整合关闭1个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发数超过核定控制数的,新建1个非煤矿山企业须先整合关闭2个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除外)。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新建非煤矿山企业须符合大足县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的规定条件(见附件);

2﹒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经济信息委不予审批备案;县土房局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安监局不予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工商局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三)选址定点原则。

1﹒全县省际公路、县级主干道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宝顶、南山、北山、龙水湖、玉龙山森林公园以及其它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不予审批新发展非煤矿山企业;

2﹒矿山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居住及人口聚集活动场所、高压电线和重要通讯线路;距矿山边界50米范围内不得有输油输气管道;距矿山边界50至500米范围内有输油输气管道的,必须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并制定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主干铁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筑(构)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新建非煤矿山企业;

4﹒新发展非煤矿山企业(含矸石砖厂)选址定点由县经济信息委、公安局、土房局、规划局、安监局、林业局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察勘后,由县经济信息委提出核准选址意见。

二、加强对页岩砖、煤矸石砖和条石生产企业的监管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鼓励页岩砖和煤矸石砖企业新建(技改)新型节能建材生产线;对技改为新型节能建材的企业,同时必须淘汰关闭原有落后的生产线;

2﹒煤矸石砖厂和条石生产企业在全县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条件分别由县土房局、安监局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参照非煤矿山企业标准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严格安全监管

(一)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加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非煤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一律实行强制关闭,不给予任何关闭奖励。

四、原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足府办发〔2009〕22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