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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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共同推动大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公民、县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来访、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但应注明建议人的姓名和通信地址。

县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其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划拔。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 所提建议对本县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 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2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8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3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由县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评审小组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信访办、县目标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奖励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由县征集办商县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访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大足县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