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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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包)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渝财社 〔2007〕109号)及《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财政局、卫生局〈大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足府办发〔2008〕27号),为推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包)制度,加强服务券(包)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选项,逐步推行。2008年,结合我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各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选择孕产妇保健、70岁以上老年保健、高血压和糖尿病实行公共服务券制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共计10个,分别是:儿童保健、育龄期已婚妇女妇女病普查、传染病控制及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卫生诊断及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新创建社区服务机构(站)。实施范围为全县城镇居民特定对象。以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精心测算,成本收费。孕产妇保健服务券一套8张,其中:产前检查5张,总面值100元,产后访视3张,总面值30元;7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服务券1张,面值60元;高血压、糖尿病服务券1张,面值30元。基本做到价值与成本相符。

服务包补助经费:儿童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5万;育龄期已婚妇女妇女病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5万;传染病控制及免疫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3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2万;残疾人康复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3万;精神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2万;社区卫生诊断及信息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8万;健康教育与促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5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万,社区卫生服务站(镇乡医疗机构)0.1万;新创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站):3万

(三)收发分离,明确职责。服务券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受委托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负责。

(四)加强管理,方便群众。在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回收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管理规范。服务券要便于群众保管使用,能够及时、规范地享受到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服务券管理

(一)服务券种类

全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暂定四种,分别是孕产妇保健、7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服务券。

(二)服务对象

孕产妇、70 岁以上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三)服务内容

1、孕产妇保健券:产前检查5 次(孕早期1 次,孕中期1 次,孕晚期3 次),产后访视3 次。产前检查项目: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每次必测;孕早期加测体格检查、血 色素、尿常规、肝功能1 次和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28-36 周加测骨盆、血色素、尿常规1 次,孕36-38 周加测血色素1 次。水肿时增加尿常规次数。产后访视项目包括:产妇测体温、血压,查伤口、恶露、宫底、乳房;新生儿查体温、体重、身长、脐带、喂养等。

3、70 岁以上老年人保健券:建立健康档案,每1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全身体格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查。

4、慢性病管理服务券: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实施规范管理,每年做一次心电图、血糖检查和定期随访监测。

(四)服务券印制

样式:服务券长度为14cm、宽为8cm,券面注明有券种、面值、 有效期、编号、服务项目和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或联系电话等内容。

制作:服务券由县卫生局印制,由县财政局监制。 服务券印制、发放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卫生局承担,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五)服务券有效期

从发放服务券之月起向后顺延12 个月。

(六)服务券实行双印鉴制,必须加盖县卫生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印鉴方能生效。

(七)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程序

1.确定数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将符合享受相应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进行清理分类、登记造册,并将名单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确定服务对象数量。然后根据在服务券有效周期内应该享受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次数,测算出应该发放的实际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应预留部分服务券用于新符合条件的人群和漏登的服务对象。

2.发放。由县卫生局定期将服务券送达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组织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构专人发放到受益人。发放时须填写发放登记表,实行发放者和领取人双签字,发放服务券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服务券一般是一人一种服务券,但具备享受两种或以上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可同时申领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券。服务券发放给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

(八)服务券的使用与回收

1.使用。享受社区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对象凭服务券, 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持券到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免费享受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1.回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后,收回服务券,原则上服务一次回收一券。回收的服务券上应有服务对象的签名,并做好回收服务券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九)服务券费用结算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将收回的服务券每半年汇总上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按服务量核定应拨付经费。

三、公共卫生服务包管理

(一)服务包种类:全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定为9种:儿童保健、育龄期已婚妇女妇女病普查、传染病控制及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卫生诊断及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创建社区卫生机构(站)。

(二)服务对象:全县城镇居民。

(三)服务内容

1、儿童保健:建立7岁以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4∶2∶1保健管理,开展辖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率达85%,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9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75%,托幼机构健康监测覆盖率100%,卫统40表报告合格率100%。

2、育龄期已婚妇女妇女病普查:开展20—60岁已婚育龄妇女调查登记,每2年提供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内容为:宫颈防癌涂片、内外生殖器检查和白带常规等。20—60岁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率95%,妇女病普查率85%,卫统42表报告合格率100%。

3、传染病控制及免疫规划: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传染病网络直报,建立传染病登记,为肺结核、性病提供咨询、管理和转接服务,对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等。传染病登记和网络直报率100%,无传染病漏报,肺结核管理率95%,艾滋病咨询检测率95%,“四苗”接种率分别达97%,乙肝及“两脑”疫苗接种率分别92%,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达85%以上,无疫苗相关传染病爆发,卫统39表报告合格率100%。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合格率95%。

5、残疾人康复服务:开展辖区残疾人登记管理,开展残疾人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建立残疾人康复记录,残疾人登记管理率95%,残疾人残疾人康复训练记录合格率95%。

6、精神卫生服务:开展辖区确诊精神患者登记、建卡和报告工作,对在家居住的精神患者进行治疗督导和管理。辖区确诊精神病患者登记、建卡和报告率分别达95%,在家精神病患者治疗督导管理率达95%。

7、社区卫生诊断及信息管理:开展社区居民基线调查,完成社区卫生诊断报告。基线调查人数达到社区总人口数的40%,基线调查合格率95%,社区卫生诊断报告完整、规范。

8、健康教育与促进: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专栏4次/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候诊室和走廊宣传专栏不少于5块,全科诊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不少于5种,在社区开展专题讲座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有图文资料、有记录,卫生宣传日主题活动有计划、有资料、有总结。居民相关核心信息知识知晓率85%,健康行为行成率65%以上。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登记制度,登记率达95%。

10、新创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站):年内开展创建工作,11月评审验收,报市卫生备案。

(四)服务包工作期限:2008年1月至12月。

(五)服务包费用结算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费用,在卫生局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后,按任务完成比例拨付。

四、组织领导与监管

(一)服务券(包)由卫生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督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服务券(包)所列内容开展工作,保存各种统计、记录等图文资料,分券归档管理,以备检查验收。

(二)各街镇乡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服务券(包)制度的落实。

(三)各街镇乡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服务券的宣传、发放、使用、兑付等情况的考核与监督。接受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服务券实施情况的定期抽查。

(四)各街镇乡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发放服务券和管理服务包工作,同时协助卫生局监督社区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种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规范和具体要求提供服务,不得简化服务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位,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