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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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概述


动词

代理dàilǐ 动词

1. [act as agent]:短时间代人担任职务

2. [act for]:受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某种活动。

名词

代理dàilǐ名词

1. [agency, procuratory]: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 [surrogacy]:代理人的职务

3. [proxy]:指代理服务器

定义


法律定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力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响着根本的区别:

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关系的消灭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理权的行使原则

法律要件


概述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须有三方当事人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代理的标的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须依代理权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须为本人计算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的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一)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三)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四)特约代理

特约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商事代理

(一)代理与商事代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许多法律概念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惟独代理的一般概念出现在罗马法上的查士丁尼时期和后查士丁尼时期。究其原因是由于古罗马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长制经济,使罗马法没有接受代理他人行为的概念。首次在大陆法系提出代理理论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他在17世纪出版的法学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写道: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本人,他的行为基于本人的委任。格老秀斯在该书中指出,代理人在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就可以拘束被代理人,并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权利。该主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所接受。1886年德国法学家保罗拉班德发表了《依德国商法典完成法律行为时的代理》的重要论文,对委任与代理概念的区别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大陆法代理制度发展史上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英美法系的代理法发源于英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差异,其发展经历了与大陆法系代理法不同的发展道路。英国学者认为,罗马法对英国代理法没有起任何作用。梅特兰德认为其起源于“用益”学说,霍姆斯和霍尔斯沃兹则认为这一学说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法官判例对于普通法上的代理概念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在17、18世纪,由于已经纳入普通法的衡平法、海事法、民法规则和商法的影响,导致了两种商业代理人的出现,即经纪人和代理商。代理人一词开始使用,代理最终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从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中分离出来。美国代理法基本上沿用了英国代理法的概念和规则,但由于受霍姆斯法官的影响,美国法学家和法官们没有象他们的英国同行那样对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同雇主与受雇人间的关系加以区别,而是将其视为代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代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历史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不同的法学,甚至相同法学内的不同国家对代理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正如英国学者弗里德曼在其《代理法》一书中所承认的,他给代理所下的定义也只是“暂时的、尝试性的”。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商事代理一词,各国立法并未确定其统一的概念,有的称之为“商务代办”,或“商业代理”(其实为商事代理之狭义),而有的却无明确称谓,只是混同于民事代理之中。我国学者观点:

商事代理可以表述为:代理商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被代理人)委托,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或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

因此,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本人的授权而为的、效果终归于本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所谓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作为代理人的商人为取得佣金,而依被代理人(另一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其中一个或多个环节发生在国外,由此而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本人的授权,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国际或涉外因素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代理人和本人或者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国家;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建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托,代理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

由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概念可知: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下述诸方面有相同之处:首先,两种代理都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三方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之间的关系;其次,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再次,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尽管二种代理存在上述相同之处,由于商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二者也存在诸多差异。具体体现在理论基础、代理产生的根据、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代理行为的名义、代理的内容等方面,具体可参见高雅,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之比较,这里不作深入阐述。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际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在国际商事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子是以代理人的信任为前提的,有的是有偿的,大多数是无偿的。在国际商事代理中,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通常处在不同国家,对人的信任逐渐转化为对资本的信任。被代理人(委托人)是基于对代理人资金、技术、设备、专业知识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权的。商事代理是实施商行为,一般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结果及于国外的与财产有关的经营行为,且均为有一偿,体现了营利性特征:(1)所为代理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行为,被代理人通过商事代理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2)商事代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代理行为取得佣金。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分别是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和有关机关指定。而商事代理均为委托代理,其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国际商事代理也是如此。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采取“显名主义”原则,即通常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才能从事代理活动。而按照间接代理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外贸代理等领域中,商事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到这个根本的问题。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人无论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汀立合同,也不论他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公开本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的,其后果最终都应及于本人,本人对此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代理制度在代理权限这一本质问题一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商事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而且随着国际商事代理人逐步涉足当事人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因为其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而承担超出代理人的责任。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国际商事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国际商事代理的显著特征,也是它与国内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7.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发生争议时,在法律适用上会因各国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运用各国的国际私法关于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对案件争一议的事实进行识别,找出应予遵循的神突规则,确定解决案件争议的法律。

现今的商事代理业务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就其范围而言,既发生于国内贸易之中,更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既以有形商品为客体,又可以无形商品为对象。法律是现实的反映和体现,商法也就成为最具国际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国际适用性

8.生意家作为全球首个综合行业商业信息集合平台,汇聚各行各业的代销产品展销信息、代理项目招商信息、直销产品供应信息等。具有能同时服务于经销商、代理商、采购商的特点。生意家是经销商、代理商资源最多的网站。其中:展吧更适合代销产品展销,招商更适合代理项目招商,供应更适合产品批零直销。

具有广告传播功能,像阿里巴巴等b2b网站,具有更多的经销商、代理商

较百度等搜索引擎,则是分类信息丰富、销售和招商功能强,经销商、采购商多

注册公司代理

1.代理注册公司、分公司、外资公司、海外公司

2.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3.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4.代理企业工商、税务变更及注销业务

5.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代办报批手续,加计扣除业务,为企业正常避税

6.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7.代理专利权、软件制作、独占许可、知识产权申请等业务。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某种合同关系,从事合同规定领域、程度、时间的商务活动行为。商法上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产品代理等。

网络中的代理


常见问题

什么是代理服务器

代理服务器的安全以及相关问题

IE,MyIE及TT浏览器中如何使用代理

FTP软件中如何使用代理上传

网络游戏中如何使用代理服务器

代理服务器英文全称是Proxy Server,其功能就是代理网络用户去取

得网络信息。形象的说:它是网络信息的中转站。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网络浏览器直接去连接其他Internet站点取得网络信息时,须送出Request信号来得到回答,然后对方再把信息以bit方式传送回来。代理服务器是介于浏览器和Web服务器之间的一台服务器,有了它之后,浏览器不是直接到Web服务器去取回网页而是向代理服务器发出请求,Request信号会先送到代理服务器,由代理服务器来取回浏览器所需要的信息并传送给你的浏览器。而且,大部分代理服务器都具有缓冲的功能,就好象一个大的Cache,它有很大的存储空间,它不断将新取得数据储存到它本机的存储器上,如果浏览器所请求的数据在它本机的存储器上已经存在而且是最新的,那么它就不重新从Web服务器取数据,而直接将存储器上的数据传送给用户的浏览器,这样就能显著提高浏览速度和效率。更重要的是: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是Internet链路级网关所提供的一种重要的安全功能,它的工作主要在开放系统互联(OSI)模型的对话层。主要的功能有:

代理的功能

1.突破自身IP访问限制,访问国外站点。教育网、169网等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代理访问国外网站。

2.访问一些单位或团体内部资源,如某大学FTP(前提是该代理地址在该资源 的允许访问范围之内),使用教育网内地址段免费代理服务器,就可以用于对教育网开放的各类FTP下载上传,以及各类资料查询共享等服务。

3.突破中国电信的IP封锁:中国电信用户有很多网站是被限制访问的,这种限制是人为的,不同Serve对地址的封锁是不同的。所以不能访问时可以换一个国 外的代理服务器试试。

4.提高访问速度:通常代理服务器都设置一个较大的硬盘缓冲区,当有外界的信息通过时,同时也将其保存到缓冲区中,当其他用户再访问相同的信息时, 则直接由缓冲区中取出信息,传给用户,以提高访问速度。

5.隐藏真实IP:上网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隐藏自己的IP,免受攻击。

如何设置代理服务器

1.(IE5.0以上版本中设置代理:菜单栏“工具”->下拉菜单“Internet选项”->选项卡“连接”->在“局域网设置”中选中您目前 使用的连接,然后点击右侧的“设置”->在中间的“代理服务器”栏选中“使用代理服务器”->在“地址”和“端口”栏输入本站提供的HTTP代理服务器->确定->确定。

2.MyIE2中设置代理服务器:菜单栏“选项”——》“代理服务器”——》“代理设置”——》在输入框中输入标准格式的代理服务器,如XXX.XXX.XXX.XXX:端口,然后“确定”并退出,继续,菜单栏“选项”——》“代理服务器”——》然后选择刚才输入的代理服务器

3.腾讯浏览器(TT浏览器)中设置代理服务器:菜单栏“工具”——》“WWW代理”——》“设置代理”——》在代理设置对话框中,点击“新增”——》在代理设置区中,输入代理,然后“确定”并退出,继续,菜单栏“工具”——》“WWW代理”——》然后选择刚才输入的代理服务器

代理OICQ的方法

用SOCKS代理上OICQ,可隐藏真实IP地址,方法如下:

1.启动OICQ,登陆后右击下方开始菜单处的QQ小图标,选择“系统参数”==》“网络设置”

2.在服务器地址与端口处填QQ服务器地址,最好数字的。如5202.104.129.2515端口:8000

3.在“使用SOCKS5代理服务器”前打上勾,在“代理服务器地址”与“端口号”处,(QQ代理的端口号一般为1080)分别填上最新SOCKS代理(SOCKS4也可用)

4.在“校验用户名”与“校验用户密码”处全部删空,然后点“测试”,如能通过,则说明代理服务器工作正常,否则换一个。

5.按“确定”,点击任务栏的QQ小图标,先离线再上线即可。。

在FTP软件中我们可以使用SOCKS4/SOCKS5代理服务器,常见的FTP工具中的代理设置方法如下:

1.FlashFXP3.0以前版本中设置代理:菜单栏“选项”——》参数设置——》代理和防火墙,然后在“代理服务器”项中选择代理类型,填写代理

2.FlashFXP3.0以后版本中设置代理:菜单栏“选项”——》参数设置——》连接,然后在“代理服务器”项中选择代理类型,填写代理

3.CuteFTP XP 5.0.2 中文版中设置代理:菜单栏“编辑”——》设置——》连接——》SOCKS--》选择代理类型,如SOCKS4或者SOCKS5,并填写代理

4.LeapFtp中设置代理:菜单栏“选项”——》参数设置——》常规——》代理,将“使用代理”前面的方框钩上,然后填写代理,并将下面的SOCKS防火墙钩上

代理服务器除了网络服务商为了各种目的而开设外,大部分是新建网络服务器设置的疏漏!虽然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但没有经过允许而使用他人的服务器当然还是不太好!虽然目的主机一般只能得到您使用的代理服务器IP,似乎有效的遮掩了你的行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网络服务商开通的专业级代理服务器一般都有路由和流程记录,因此可以轻易的通过调用历史纪录来查清使用代理服务器地址的来路。当然,利用多层代理会增加被捕获的难度,但也不是不可能的。去年报上就有报道有人使用代理服务器进攻“天府热线”,进行非法活动而被抓的消息。因此,建议大家不要利用代理服务器来进行特别行动!只要你不使用代理进行非法活动,一般是没有关系的。

网络代理分类

网络代理分类:

在线代理

HTTP代理

SOCKET4代理

SOCKET5代理

vpn代理

在线代理常识

在线代理常识:

在线网页代理(Web Proxy Server),是目前简单、高速、有效的访问国际网站的最佳途径,它的功能就是用户与Web服务器之间的一个中转站,当用户访问国际网站时候,通过代理服务器来访问目标网站,并缓存在代理服务器。这样一来如果当用户访问的站点之前有人访问过,用户将直接从代理服务器上读取信息,因此显著提高浏览速度与效率。另外,网页代理还能屏蔽恶意网页代码保护您的浏览器不受干扰。

另外补充一下:网络加速器也是代理的一种形式。

SOCK5代理服务器

SOCK5代理服务器 :

被代理端与代理服务器通过“SOCK4/5代理协议”进行通迅(具体协议内容可查看RFC文档)。SOCK4代理协议可以说是对HTTP代理协议的加强,它不仅是对HTTP协议进行代理,而是对所有向外的连接进行代理,是没有协议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向外连接,它就给你代理,并不管你用的是什么协议,极大的弥补了HTTP代理协议的不足,使得很多在HTTP代理情况下无法使用的网络软件都可以使用了。(例如:OICQ、MSN等软件)SOCK5代理协议又对前一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支持UDP代理及身份验证的功能。它不是“协议代理”,所以它会对所有的连接进行代理,而不管用的是什么协议。

HTTP代理

HTTP代理:

同上利用HTTP协议通讯的方式,HTTP协议即超文本传输协议,是Internet上进行信息传输时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非常简单的通信协议。部分局域网对协议进行了限制,只允许用户通过HTTP协议访问外部网站。

代理协议(国际贸易)


主要内容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与规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区。

代理的期限。

代理商品的数量和金额。

代理商品的作价办法。

代理商的权力与义务。

代理商的佣金率及支付办法等。

代理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

市场报导,广告宣传和商标保护。

其他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尽管也习惯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国实际业务中对代理的运用与某些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和商业惯例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签订代理协议时,必须注意某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以及国际上有关代理商方面公认的准则。

商业代理: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

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了代理方式。

委托人通过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销售渠道及其专业知识,委派代理人去开拓市场,组织销售和进货,进行售后服务,传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设立分支机构带来的人员、财务上的负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等各种问题。代理人则可得到一定的佣金报酬。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商品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独家代理是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独家代理与包销方式下的专营权不同(参见包销),独家代理下的专营权指的是专门代理权,商品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委托人,由他负责盈亏。

另外,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与指定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但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应向独家代理商计付佣金。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全面业务活动,除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还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包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国外包销商签定包销协议,给予国外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和指定地区内承包销售某种或某类商品的独家专营的权利,由包销商承购;后自行推销的方式。这种独家专营的权利是指在包销期限和指定地区内,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只能向包销商报盘成交,而不能售给该地区内的其它客户;包销人在包销期限和一定地区范围内也不得向其他人购买此种商品。在包销方式下,商品由包销人以自己的资金购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负;盈亏,并承担各种风险,因此,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是货主与买主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但包销商又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受专卖权和专买权约束的售定买卖关系,即双方签订包销协议后,出口商获得了专卖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将包销商品向指定地区内的其他商人报盘成交;包销商获得了专买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购买其他商人的同类商品,保证购进包销协议规定的最低数量的该种商品,并只在指定地区销售。

包销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区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和其他同类商品生产者的竞争;有利于计划地组织生产和供货;有利于通过给予专营权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扩大市场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则存在着包销人包而不销而依赖出口商,导致出口受阻的风险,同时存在包销商利用垄断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的可能。因此,出口商应注意选择有经营能力和资信较好的国外商人作为包销商。对于包销商来说,若经营得当可带来;较大的收益,若经营不力或不适当地承担包销就会出现“包而难销”的风险。包销协议是指出口商与包销人签订的规定包销方式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内容有: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地点,出口方给予包销商;专营权的时限,地域范围和商品定义;出口方承担的义务,即出口方负有不向该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

包销人承担的义务

包销人承担的义务:

1.承诺以出口方作为包销商品的唯一供应来源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购买的最低数额

3.提供市场信息和售前售后服务

4.对出口方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5、作价办法,可分为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的一次作价和分批;作价

6.包销期限和中止条款;定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定销商签订定销协议,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将某种或某类商品交由国外客户销售的方式。

出口人对定销人在价格、支付条件和折扣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但不授予货物销售的专营权,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出口商可以指定几家定销商为其销售货物;定销与包销具有相同之处,即出口商与定销商和包销商之间都是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定销商也要象包销商一样自垫资金购货,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在实践中,出口商常与定销商签订远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条件上给予定销商优惠待遇,但这只是出口商给予定销商的资金融通,并不能改变双方的买卖关系。定销与包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包销商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即在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内,只有一个包销商经营出口商供应的商品;而定销商不享有专营权,在同一地区内可以有几个定销商同时为一个出口商销售同种或同类商品。定销方式下一般规定有一定的最低数量限额,可以避免包销方式下可能出现的“包而不销”的问题,定销还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但定销对调动定销人员的推销积极性一般效果较差,难以发挥集中经营的作用;在定销期内,出口商可以对定销商的资信情况、商业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考察,因此,定销常被用作挑选包销人的过渡手段。出口商在采用定销方式时,应注意选择经营能力较强,资信较好的国外客户作为定销商,并在协议中规定一定的定销最低限额.;经销在国际贸易中是指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

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日韩职位体系中的职务

代理:相当于欧美职位体系中的主管一职。

人事代理的作用

(一)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了烦杂的人事管理事务,有利于人事管理业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用人单位只管选人用人,事务性的人事业务如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就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事务包缆过多、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有利于“抓大放小”,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中去。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优质服务,满足了企事业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特别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解决了所聘用人员的档案托管、户口迁移、党团关系挂靠、职称申报等后顾之忧,提升了企业档次,有利于吸引人才,使企业兴旺发达、事通人和。

(二)解除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实行人事代理后,减除了个人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职称申报等繁琐的人事业务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劳动政策法规不熟悉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有利于人才轻松工作,发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同时,解除了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个人寻找更好的工作平台,从而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畅通人才的流动渠道。

(三)人事代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人事代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为用人单位推行聘用制提供了配套服务,既为广大受聘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又提高了单位人事管理效率,保证了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聘用双方构成了合理而紧密的新型人事关系。人事代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社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劳动者、企业、政府机关架起了沟通桥梁,进一步提高了人事人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代理的弊端


中间代理人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有别于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1)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国企委托代理链繁长复杂,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关系。在再委托再代理关系中,终级委托人与企业经营者(终级代理人)是间接的松散的联系。而在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都没有延伸链条,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经营者,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

(2)由于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董事长,对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权弱化到几乎为零。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只需向它的上级代理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和想法不一致。就企业而言,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二是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信息不一样多,并且双方都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分布状态,掌握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逆向选择。三是风险收益不对称。它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知情而推脱责任,侵吞委托人财产,损害委托人利益,自身并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中间代理人对国内企业主要产生以下影响

1.产生委托成本,加剧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的终级所有者高度分散,搜集信息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没有能设计出有效率的激励合同,使它的代理人(中间代理人)不能从合同中获取他所要求的效用。在这种前提下,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自己设计较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主动设租,或有直接向他的代理人寻租,以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国有企业委托人职能由几家行政部门共同行使,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委托人之间的决策难以及时实施,从而降低了委托决策的有效性。产生了国有企业的委托成本问题。同时中间代理人行使国有资产剩余控制权,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级代理人一方面可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假公济私”和“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可利用中间代理人(上级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偏好,有目的有选择地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逆向选择。

2.导致委托代理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从资本市场理论角度看,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即谁承担了风险,谁就有权得到该风险带来的回报。在代理理论中,通常假定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这意味着委托人将承担剩余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享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因此,可导致委托人有动机和权利来减少不确定性风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终级所有者因过高的信息成本不能对他的下级代理人行使监督控制权,而中间代理人政府机构负责人担任,他们往往是先拥有行政职位才有可能担任中间代理人,并且一般都有兼职行为,进一步弱化了激励与监督企业经营者的动机,监督权的丧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委托人难以发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有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现有职位获得额外收益,并将风险转移给中间代理人,中间代理人再传递给终级所有者。因而,企业经营者获得了收益却没有承担风险,国有资产的终级所有者承担了风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3.扩大了委托代理的范围,使每一级委托人、再委托人与每一级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问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者(终级所有人)与中间代理人之间就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部门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则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场价值。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终级所有者过于分散,信息搜寻成本很高,导致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实际上已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而政府行政部门不仅通过政府机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出台各种可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种种政策,制造出普通所有者无法预计的信息,使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进一步“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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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作者:孙敬宜

编/译者:朱衣

出版社:电子工业

ISBN:9787121078866

出版日期:2009/01/01

商品语言:中文/繁体

页数:306

内容大钢

本书按照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工学一体的高职教学模式,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海运出口货运代理、海运进口货运代理、航空出口货运代理、航空进口货运代理以及国际多式联运为教学项目,实际业务步骤为教学任务,以实际业务案例为背景,详细讲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委托、租船订舱、航空订舱配舱、单据准备、货物交接发运、报关报验、海运提单、航空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业务基础知识和相关基本技能,深入浅出,贴近实际业务。学生学习完本书后,既能够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基础知识,又具备相关的基本业务技能,同时也能提高在工作中处理业务问题的能力,因此本书是一部项目导向、工学一体的全新技能型教材。

本书既可以作为各类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教材,也可以作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或参考书籍。

律师代理合同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 电话:

年月 日

网店代理


网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一般来说,网店代销人将批发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图片等数据放在自己的网店上进行销售,销售出商品后通知批发网站为其代发货。销售商品只从批发网站发出到网店代销人的买家处,网店代销人在该过程中看不见所售商品。网店代销的售后服务也由批发网站行使。

C++程序设计中的代理


代理就是定义一个行为和某类(class)的对象相似,而又潜在地表示了所有继承自该类的对象的东西,我们把这种类的对象叫做代理(surrogate)

该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用类来表示概念”。通过使用这种方法,既能使我们避免显示地处理内存分配,又能保持类在运行时绑定的属性。

相关分词: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