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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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保密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党和国家的机密是指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在保密时限内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就能或可能对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因此,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197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10条保密守则,这也是每个党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保密纪律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一方面要针对部分党员保密观念淡薄的状况,经常不断地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另一方面,对失密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对泄露或遗失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应开除党籍,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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