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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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为在全县建立规范、公正、有效的农村低保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有关精神,围绕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明确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认真核定收入,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在巩固完善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化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与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原则。

(四)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六)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原则。

(七)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线、保障条件及类别划分

(一)保障线

我县新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100元。

(二)保障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时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3.五保户及60年代精减人员应纳入保障范围。

4.对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条件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以及家庭中有年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类别划分

我县主要分三类五档施保,一类(1档)为长期保障户,二类类(2—3档)为重点保障户,三类(4—5档)为一般保障户。

1.五保户、60年代精减人员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和人员,作一类1档施保。

2.因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重残人员导致家庭整体贫困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1—500元的贫困家庭,作二类2档施保。

3.整体家庭经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1—700元的家庭,作二类3档施保。

4.整体家庭经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701—900元的家庭,作三类4档施保。

5.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困难,年人均纯收入在901—1100元的家庭,作三类5档施保。

6.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主要指五保户),在其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农村低保金。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开展入户收入核查

1.收入核查以原农村低保一类和二类对象为收入核查基础对象;三类、四类、五类对象需重新申请并重新核查。

2.对未纳入保障范围,本次提出申请的农村困难居民开展入户收入核查。

3.对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提出申请的农村居民,由村(社区)在村民组长代其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其家庭进行收入核查。

4.现已保障对象中仍符合条件的,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按新保障标准调整保障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取消其低保资格。

(二)认真组织“民主评困”

入户收入核查结束后,各村(社区)要及时召开有村“两委”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困”会(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能少于参评人数的二分之一),评议结果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有效。在评议中未能通过评议的家庭,要及时组织收入复核,再行评议。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说明理由,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公示期满后要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并由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将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上报乡(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三)严格审核、审批

乡(镇)评审领导小组要及时对村(社区)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确认的对象返回村(社区)公示,同时报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并核定补差标准。

(四)及时划拨兑现资金

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象及确定补差标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确认的对象及标准及时下拨资金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社会化发放方式组织发放。

(五)认真实施动态管理

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县农村低保运行情况,制定完善全县农村低保运行动态监测方案,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家庭共同人口的核定须经相关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2.户籍迁出本县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及虽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的,视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3.在监狱、劳教场所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收入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4.对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已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办法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5.规范化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户为单位施保。坚决纠正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等行为。

6.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出现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等现象。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11月15前):召开由县统计局、扶贫办、物价局、财政局、农办、农调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并选点入户调查,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二阶段(2009年11月25日前):召开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25日—12月20日):完成对全县符合农村低保范围的居民核查工作。

第四阶段(2009年12月20日—12月27日):乡(镇)对审核确定的低保对象公示后报县农村低保领导小组审批,并由乡(镇)对确认的低保对象及补差标准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月31日):下拨资金并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全部兑现到低保对象手中。

六、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农村低保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县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和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抽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组成专门核查队伍,切实做好进村入户核查工作。

(二)切实加大协作配合力度

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负责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对乡(镇)、村(社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认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的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或干扰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县扶贫办、农业办、统计局、农调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核查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认真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我县选择了桃源乡和阳溪镇作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试点示范乡(镇)。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这两个点的业务指导,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各试点示范乡(镇)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全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作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