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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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依法禁止非法房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一)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

2.现有住房破旧并经村民组、村(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关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由县城规划区内的户籍所在村民组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另一村民组申请建房的。

3.父母因将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给子女导致自己无房居住的。

4.已有住房家庭以离婚为由重新申请建房的。

5.未经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原有住房拆除后导致无房居住的。

6.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但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后造成家庭成员无房居住的。

7.由县城规划区外迁入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婚迁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除外)。

8.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满足家庭居住的。

二、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建筑标准及要求

1.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宅基地上拆建住房或利用新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用地户均不超过130平方米、楼层按四楼加坡屋顶标准建设(相关资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

2.子女结婚与父母分家后,必须有一个子女家庭与父母及上辈共宅,其余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

3.农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修建住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通过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村)社区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会审申请。

4.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实行每季度一次,具体会审时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

5.由参与会审的单位联合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7.由申请人按照“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启动房屋建设。

四、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建房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房安全、质量和建房楼层的监管力度,对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严禁屋顶乱搭乱建行为,对确因屋顶渗漏需防渗的,必须进行专业鉴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防渗必须采取坡屋面方式且坡屋面最高处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依法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房活动的施工队伍。

3.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房占地面积的监管,对超过建房审批用地面积标准和未经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及时予以拆除。

4.县电力公司、供水公司对不符合建房条件而强行建房的,及时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制止违法建房行为;对违法建筑坚决不予安装水、电设施。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供水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房行为。

6.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建房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五、《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道府发〔2008〕19号)已经道府办发〔2010〕23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