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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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源头管理,控制新污染,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要把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选址关,绝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环评、审批、注册、竣工验收关。坚持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源头抓起,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现象发生,有效遏制我县环境质量恶化趋势,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建乡镇企业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符合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相对集中建设工业园区,以利于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和治理。严禁在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芙蓉江流域、生态功能区、县级公路以上可视范围内建设严重污染的乡镇企业项目,更不准开山取石碎沙,破坏自然人文景观。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的项目上马。特别是要防止污染设施的转移,对现已建成的要依法关、停、并、转。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及采矿手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制度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其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计划、经贸、乡企、环保、水电、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确定选址的前提下,才能相继办理立项、环保、土地、规划、采矿、消防、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计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和第三产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有涉及污水、噪声、烟尘、恶臭的污染项目,必须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后,工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违反上述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商登记注册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完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待试运行期满后,再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环保部门要经常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认真查验环保审批手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在本通知之前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的,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清理,下达限期办理环境管理审批手续通知书,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并通过达标验收。逾期不补办环保手续和污染物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县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县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企业年审和核(换)发营业执照时,要认真查验环保审批手续,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OO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