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行动的通告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遏制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规范土地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以下简称“拆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违”工作对象

1.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及妨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临时建筑。

2.本通告所称“非法房开”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和交易(含销售、出售、出租、抵押)的行为。

二、拆除方式

1.对依法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行政处罚的,经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专项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违办)调查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同时责令违法建筑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对不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涉及违法建筑业主财物清理、搬迁、保管及损失的,由违法建筑业主承担。

2.在建、拟建的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听从县拆违办工作人员劝阻和不配合调查的,坚决予以强制拆除。

3.有关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和影响对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建筑的强制拆除。

4.有关当事人拒绝、妨碍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建筑或“非法房开”,或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拆除违法建筑和打击“非法房开”工作,积极举报涉嫌违法建筑和有“非法房开”行为的建筑业主,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