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洛龙镇人民政府作为五一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业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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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洛龙镇人民政府作为五一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业主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第一批原省立项和计划申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调整>的批复》 (黔国土资发〔2007〕156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要求,结合我县洛龙镇五一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洛龙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实施业主单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