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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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由于全县春耕生产农事用火进入高峰期,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火灾隐患数量直线上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全县所有林区界定为森林防火区,为此,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发布道真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道真自治县森林防火期。

二、2010年2月25日至5月10日,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严禁: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违反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惩办查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办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