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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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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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庄敬华,徐久生 著 丛 书 名:外国法典新译系列出 版 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ISBN:9787801074164 出版时间:2004-01-01 版 次:1 页 数:251 装 帧:平装 开 本:32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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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

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

汉斯海茵里希耶赛克教授①

一、德国刑法典的产生和适用范围

现行德国刑法典渊源于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和需要,该法典经过多次修订。在19世纪和20世纪交汇之际开始的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刑法改革

运动(1919年-1933年),使得刑事政策改革取得初步成果。1921年一1924年的《罚金刑法》的

颁布,为罚金刑的大量适用打开了方便之门。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②促使以教育思想为特

征的适合青少年的刑法的发展,使已由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青少年法庭得以在法律上被承

认。引进刑罚以外的保安及矫正处分(刑罚的双轨制)的1933年的惯犯法,结束了魏玛共和国的

刑法改革,但其适用受到极权国家的不利影响。

1949年颁布基本法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刑法立法的目的,起初是在于从语言上纯洁刑

法典,清除刑法中纳粹统治制度的残余,改变不能被接受的占领国的干涉,重建联邦地区和西

柏林刑法的统一性,并进行起码的必要的改革。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废除了死刑(第

102条),并将罪刑法定原则(GesetzlichkeitsprinzipfuerVerbrechenundStrafe)写进了基

本法(第103条第2款)。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迈进了第一步,

它引进了缓刑和假释。1953年8月25日颁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称谓,并沿用至

今,废除了“适用于德意志帝国”的字样,因为德意志帝国已经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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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德国刑法典

(1998年11月13日的颁本 经2002年8月22日的法律

作最近一次修改 (联邦法律公报I,第3390页))

总 则

第一章 刑 法

第一节效力范围

第二节 本法之用语

第二章 行 为

第一节 可罚性之基础

第二节 未 遂

第三节 正犯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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