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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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是开展地震科学研究的野外观测系统。为加强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以下简称台阵设备)的管理,促进台阵设备

有效使用和资源共享,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我局相关规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阵设备的管理实行“局管共用、委托代管”和“成本使用、数据共享”的原则:

(一)中国地震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台阵设备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负责组成台阵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

(二)台阵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台阵设备的使用申请进行评审和提出年度计划。管理专家委员会在地球物理研究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

工作;

(三)台阵设备分别委托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地球物理研究所和地质研究所等单位存放,共同负责台阵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

(四)在地球物理研究所建立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数据中心,负责台阵观测数据的汇集、管理和共享服务。

第三条 台阵设备的使用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用户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用户需书面或通过网络将《地震科学探测台阵设备使用申请表》提交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二)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用户申请进行综合评审,编制台阵设备的年度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获批申请用户需与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数据中心签订数据汇交协议后,到台阵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协议、办理有关设备使用手续;

(四)台阵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使用设备的价值,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设备使用、资产卡片登记

手续,同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发展与财务司备案;

(五)中国地震局重大或急需的地震科研项目可优先安排使用台阵设备。

第四条 为了确保台阵设备的有效运转,台阵设备的使用实行成本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台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不得挪作

它用,不以赢利为目的,并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

(一)台阵设备按500元/套月收取费用。超过设备使用合同期限将双倍收取费用;

(二)台阵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坏,需按维修成本价赔偿;设备丢失或损毁,用户须按照台阵设备原值

进行赔偿。

第五条 为了确保台阵观测数据的安全和共享,使用台阵设备产生的观测数据必须全部汇交到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数据中心:

(一)台阵设备用户需在野外观测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向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数据中心提交全部原始观测数据。为了保障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结束后的2年为数据保密期;

(二)数据保密期间,数据中心负责数据存储,并仅向该科研项目用户提供数据服务。数据保密期结束后,数据中心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数据保密期间如发生重大震情,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科研项目用户后,有关分析预报人员可调用原始数据,但仅限于业务工作使用,并承担相关数据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以下不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用户,将停止用户使用台阵设备的资格,并暂停用户担保单位3年设备使用资格:

(一)不按设备使用批准书中规定的研究项目、研究区域使用设备,随意挪做它用;

(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全部观测数据,及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观测数据大量丢失或数据失密;

(三)不按规定交纳设备使用费或造成设备损毁拒不赔偿;

(四)未获批准逾期拒不归还设备。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定期对设备管理单位和数据中心进行检查,根据设备管理状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给予奖惩:

(一)对于台阵设备管理不善的单位,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委托代管资格;

(二)地震科学探测台阵数据中心如不能履行其数据保密、数据管理和共享服务的职责,将给与批评警告直至更换数据管理服务承担单位;

(三)对于设备维护好、用户满意的管理单位以及数据中心,将优先给予运行经费的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