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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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2011年2月24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11〕5号印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和原则;突出重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为农民专业合社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5部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互助合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增强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积极引导,稳步推进。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竞争能力不强、带动农户能力弱等问题,不适应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策扶持,创新发展模式,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一)发展目标。从2011年起,重点在蔬菜、畜禽、水产、林果、粮食、棉花、花卉、农村能源、农机、休闲观光旅游等十大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500家,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任务,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四是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规范发展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三、突出重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依托优势产业带、产业基地和特色产品生产乡镇、村居,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销售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深化示范社创建行动,培养一批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四)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和品牌创建活动,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平台,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宣传推介优势农产品。鼓励扶持质量安全优、品牌效应好、农户成员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我市各大连锁超市对接,在批发市场和条件成熟的大型超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鲜农产品直销专区(柜)。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税务机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和资金互助合作等服务。

(三)提供信贷优惠。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开展“银社对接,信贷支农”活动,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各县区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短缺的问题。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四)落实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五)放宽用地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等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可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优惠水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七)畅通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支持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可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九)提供法律援助。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援助体系,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相关法律文书,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

五、切实为农民专业合社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供销等部门、单位包县区、乡镇制度,定期指导调度,解决实际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与农业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交流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商务部门要与农业、供销等部门联合组织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并提供电子商务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