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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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2011年1月24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以东政发〔2011〕1号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进一步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强化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9部分。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东政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精神,现就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为重点,加大政府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增强民营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水平。

(二)主要目标。今后5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以上,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二)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限制。积极支持企业申请使用冠省名、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名称中的“山东”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半岛蓝色经济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表述。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金融保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放宽企业出资限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公司出资期限,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但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公司可在设立后5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金)。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一)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金融机构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支持各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分部、票据分中心等营运中心,在贷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推动各银行专门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营业网点和特色柜台,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设立机构网点,加快推进市商业银行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设网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引导民营企业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加快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制定信贷奖励措施,对中小企业贷款年内月平均比上一年月平均增长较大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银行机构签订的《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提报重点支持项目,推动信贷资金尽快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整合现有信用担保资源,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方式,提升担保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企业之间、业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对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年末担保总额的5‰给予基础性补助资金,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择优培育一批、辅导储备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模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水平

 (一)加快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和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软件、多媒体、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游戏、动漫产业、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重大工程和主体产业区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作用。

(二)促进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发挥区位、资源和基础优势,大力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突出抓好市级规划的7个过50亿元的园区、5个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4个重点产业乡镇建设。依托经济园区和产业集群,优化配置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提高配套协作水平,不断延伸产业链条。

(三)加大骨干企业培育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企业,形成一批管理先进、特色明显、装备优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制定《东营市民营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筛选确定一批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跨国经营能力强的民营骨干企业,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民营骨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市领导联系民营骨干企业制度,随时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加快民营企业科技进步

 (一)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进口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加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组建产业集群创新联盟,加快推进产学研结合。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对由民营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政府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创新人才发展战略。鼓励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创业发展。依托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创业平台,借助驻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老专家工作站等载体,积极为民营企业引进急需人才。民营企业自主引进高新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东营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以知识为基础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办法,鼓励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纳入全市各类人才培养培训计划,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加大对民营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申报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东营特色和优势的技术标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全市民营企业每年新注册500件商标、新增加5件省著名商标,争取到2015年全市民营企业商标注册总量达到7000件、省著名商标70件、中国驰名商标13件。市财政对驰(著)名商标给予奖励。

六、强化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促进民营企业自身建设。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鼓励民营企业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民营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三)促进民营企业节能降耗。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参与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民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民营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加快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改革人事档案保管收费制度,降低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

七、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一)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明晰投资者与经营者对资产和收益的权利归属关系。严禁行政权力强制干涉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编制规范化管理目录,明确办理依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实现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对重点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作用。

(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人才信息服务中心、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基础研究基地、工程试验基地作用,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民营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共享数据信息服务。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定期编制并公布我市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重点推广新产品及本地配套名优产品目录,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投标。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民营企业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投资方面的咨询、辅导等服务。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

八、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有关资金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贷款融资、信用担保、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办法,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认真落实各级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支持在各类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统筹全市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和投资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项目用地“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区域内新增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等用地手续。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适当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对因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营经济投资的方向,在民营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采取缩短出让年限或租赁等不同方式供应用地。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宏观指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成功、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模式先进和热心社会公益的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考核督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的督促检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