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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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胜利油田所属居民由胜利油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管理。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3个档次,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担,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承担55元的40%、20%、40%(东营区、垦利县新农保财政分级补贴比例仍执行现有政策),剩余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省财政直管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贴比例。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居民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增加部分的资金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

政府对城乡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双女父母或非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5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0元。增发的基础养老金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县区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补贴。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400-900元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10元;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20元。对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

30元的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10元,其余由县区财政承担;增加的缴费补贴和代缴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补贴。

3.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及其他各项补贴、补助金中由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胜利油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自行承担;济军生产基地、石油大学、自然保护区孤岛林场、渤海社区居委会4个单位由市财政承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并在3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500元。丧葬补助金市、县区(包括胜利油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村居范围内对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妥善搞好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一)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做法,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东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