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




公会简介


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成立于2009年4月,简称“同业公会”,是由东莞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起、成立的民间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管理。公会以“公正、公平、公信”为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提高科技中介行业公信力。

公会的业务范围:

(一)落实扶持政策。组织会员用好、用活各级政府扶持发展科技中介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向科技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以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二)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科技中介机构自律守则,建立科技中介信用体系,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行规;负责科技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检;负责科技中介业务培训及从业人员资质认定。

(三)承办委托服务。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担并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科技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四)开展行业培训。组织开展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组织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公会组织架构


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Science & Technology Service FirmsiAssociation(简称DS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是由东莞地区从事科技成果评估(评价)、仲裁、交易服务及其他科技中介服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服务于科技事业的,经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公正、公平、公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效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提高科技中介行业公信,大力发展我市科技中介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D座1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将以搭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桥梁为主要职能,具体有以下:

(一)落实扶持政策。组织会员用好、用活各级政府扶持发展科技中介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向科技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以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二)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科技中介机构自律守则,建立科技中介信用体系,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行规;负责科技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检;负责科技中介业务培训及从业人员资质认定。

(三)承办委托服务。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担并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科技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四)开展行业培训。组织开展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组织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科技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代理机构等。

(二)技术服务机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

(三)转化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等。

(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从事科技中介业务;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委派一名代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规行约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制定和修改章程须到会代表(或授权代表)2/3以上(含2/3)的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下设秘书处,选任一名秘书长,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工作人员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会会员


同业公会目前会员涵盖了东莞市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单位80多家。

部分会员单位名单: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

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鉴科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医学会

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

东莞市秦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汇科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东莞有机发光显示产业技术研究院

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技信息中心

东莞勤上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院

东莞市科技合作促进中心

广东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原华联)

东莞市永胜会计师事务所

东莞市冠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太阳能技术研究院

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

经续检验技术(东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