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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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独山子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独山子区地下管线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电视、热力、消防、绿化、中水、工业管线、管道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凡在独山子区规划区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建设局是管线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分局、发改委、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人防办、管线权属单位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局主要负责全区地下管网规划编制,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动土作业票审批,管线工程信息查询,档案资料业务指导接收和整理保管,小型管线工程的测绘和数据采集、质检及定期提交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等工作。

区规划分局主要负责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开工前定线,负责委托测绘项目管线数据的收集和定期提交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等工作。

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区规划分局、建设局提交的管线数据更新至地理信息平台,并协助区建设局对委托测绘的管线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线工程动土作业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园林局、人防办、管线权属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独山子城区管网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统筹设计安排管线位置及占用空间。对沿道路两侧铺设的各类管线一并设计,并在道路施工时一并实施或改造。

第七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按照管网规划和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或沿地块边界,避免造成土地及其他资源浪费,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地下管线设计规范》、《自治区规划技术规定》。

第八条 鼓励采用缆线共同沟、管线共同沟等方式建设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和技术规定,选择不平行于道路在小区内穿越主管线等设计。

第三章 建设审批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城市主管网(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配套管线,可以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小型、零星的管线建设工程,须到区建设局办理小型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向区建设局查询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经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技术交底后,方可动工。

第十三条 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工程,应采用夯管技术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管线建设中确需开挖道路的项目,在完动土作业审批及道路挖掘许可后,方可开工。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报区规划分局备案。

第四章 测绘管理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放线,并持相关资料申请规划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完整的竣工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在施工中发现有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做好管线的测绘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同步完成管线覆土前的测量数据和工程竣工测量图。

第十六条 新开发小区配套管线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同步完成管线覆土前的测量数据和工程竣工测量图。

第十七条 单体建筑及配套的管线工程,由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管线覆土前的测量数据和工程竣工测量图。

第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在单独进行管线工程施工时,由该管线权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管线覆土前的测量数据和工程竣工测量图。

第十九条 办理小型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线项目,由区建设局在管线覆土前完成管线的竣工测量和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条 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等国家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克拉玛依市95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委托的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一条 竣工测绘数据应符合管线数据入库标准。管线工程的测绘费用应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区建设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当年管线项目的核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项目,区建设局不予退还动土押金,并可使用动土押金委托测绘单位完成测绘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数据更新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规划分局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申请数据入库,向区建设局市政工程处申请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与施工图不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建设局提交管线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委托测绘的管线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由规划分局提交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区建设局自行测绘的管线数据,定期提交区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及规划分局。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申报规划、建设手续,不提交竣工测绘数据的,该部分管线在今后其他项目施工中被破坏的,破坏部分不给予补偿,且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线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到城建档案室查询管线资料,且管线权属单位已对管线位置进行了现场技术交底,若在施工中发生损坏管线行为,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或维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管线规划、建设、测绘、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地下管线数据采集流程图

二、地下管线数据标准-点属性表

三、地下管线数据标准-线属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