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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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籍政策、《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11〕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工作生活的非本区户籍人员,有将户籍迁入本区意愿的,应遵照本规定明确的条件、程序,申请将本人或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亲眷的户籍迁入本区。

第三条 区公安分局是本区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的核准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户籍迁入本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并应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申办户籍迁入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其已迁入本区的户籍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

第二章 户籍迁入条件

第六条 经独山子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或指导招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户籍迁入:

(一)具有全日制院校硕士或博士学位,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已满1年、并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四)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在本区地方企业工作已满3年、已连续3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名次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的户籍迁入;对本区住所拥有产权的,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成年子女已在本区就读的,由就读学校和区教育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后可以随迁:

(一)获得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劳动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

第八条 对本区住所拥有产权,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贸、劳动部门认可,企业自行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户籍迁入: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称,在本区地方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连续5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本区地方企业连续工作8年以上,从事技术工人岗位,达到中级职业资格以上,已连续8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区各类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已连续10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对本区住所拥有产权且经市、区经贸部门认可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迁入: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连续三年累计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出资额应占该企业实收资本30%以上,或不低于50万元;

(二)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年累计纳税15万元以上,连续3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经市、区两级经贸部门认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在项目建成后,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区。

第十一条 除第六条的第三、四项外,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区的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已在本区就读的,由就读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后可以随迁。

第十二条 申请户口迁入需提供的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户籍迁入的,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介绍落户证明、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户籍证明。

(二)符合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户籍迁入的,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介绍落户证明、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书、由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毕业证书、户籍证明。

(三)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书,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证书,市级以上劳动技能竞赛证书,户籍证明。

(四)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户籍迁入的,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应有劳动部门确认),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贸部门认可的企业自行引进人才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户籍证明。

(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户籍迁入的,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书,经贸部门核实的相关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连续3年缴纳的社会保险,户籍证明。

(六)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户籍迁入的,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书,市、区两级经贸部门核实的相关证明,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所列落户条件,还应提交体检表、身份证,有配偶及子女的,应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

第三章 户籍迁入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落户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本人向区经贸委提出申请,区经贸委审核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向公安分局移送。

第十五条 其他申请户籍迁入的,由申请人向房屋产权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独山子区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独政办发〔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