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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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员仲裁


在仲裁程序中,3人仲裁庭中的1名仲裁员缺席就会造成仲裁庭短员的情形。尽管该问题实属意外,但又无可回避。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应当怎样继续仲裁程序?本文站在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详细探讨了当今主要仲裁规则关于短员仲裁的相关规定,并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这些仲裁规则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如上所述,仲裁庭出现短员的现象并非罕见,也难以避免。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仲裁程序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逐一回答下面的问题:第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是否对短员仲裁的问题作出了约定?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那么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是否允许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实施短员仲裁?第三,如果仲裁规则不允许短员仲裁,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法?

很显然,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仲裁协议对于短员仲裁的问题作出了事先约定,这种约定一般都能得到尊重,除非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实际上,UNCITRAL的研究也表明,如果当事人同意短员仲裁,那么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都乐意对此表示接受。[5] 然而,由于短员仲裁一般属于仲裁程序中的意外问题,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很难事先预料到这种情况,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当事人会在仲裁协议中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希望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法来解决短员仲裁的问题,若非毫不可能,至少也难以实现。

现实中的困难往往在于,如果当事人没有对短员仲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这几乎是肯定的),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走出困境?这就必须探讨主要仲裁规则所提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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