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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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浙江商会




简介


峨眉山市浙江商会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是由浙江来峨投资兴业的工商企业家和个体户,本着自愿互助、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组织。 本会宗旨:服务于峨眉,服务于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招商引资,为推动峨眉山市、浙江两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峨眉山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峨眉山市工商联(商会)基层组织,由

在峨眉山市境内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商人自愿

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峨眉山市、服务浙江;维护在峨浙商的合法

权益;发挥在峨浙商的群体优势,架设峨浙两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的桥

梁,积极为峨浙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是峨眉山市工商联的基层组织,接受峨眉山市工商

联、商会领导的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绥山西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

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整理、传递有关

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

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组织协调浙江企业开展与国省外,市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

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

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在峨浙商的联谊会交流;

(三)承担商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商会民主协商,制定商

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组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

江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峨眉山市投资发展;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为

在峨眉山市的浙江籍企业家和商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在峨眉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浙江企业和商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并经市工商联、市商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

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内事务、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代表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负责商会文书档案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

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

利待遇,由当时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拆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