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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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




简介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彼得堡总领馆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圣彼得堡众多著名华侨华人的关怀下,成立于2010年5月27日,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正规协会。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是一个以团结和吸纳中俄华人艺术工作者自愿加入成为会员的国际性民间专业组织。协会的一贯宗旨和努力目标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塑造东方经典的艺术品牌,参与中俄文化艺术交流,提升世界华人的国际艺术地位。鼓励和奖励在艺术创作、艺术创新上的杰出工作者;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鼓励和提倡走积极的艺术创作道路,展现美丽、真实、和平的艺术世界;倡导和支持发展民族艺术与俄罗斯艺术的结合,赞同“民族的即是世界的”的美术观点。

组织结构


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下设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

下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是一个以团结和吸纳中俄华人艺术工作者自愿加入成为会员的国际性民间专业组织,是非政党性质、非牟利性质的艺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俄华人华侨华商和华人艺术家自愿联合组成的国际民间机构,本会依照俄罗斯相关法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的一贯宗旨和努力目标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塑造东方经典的艺术品牌,参与中俄文化艺术交流,提升世界华人的国际艺术地位。鼓励和奖励在艺术创作、艺术创新上的杰出工作者;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鼓励和提倡走积极的艺术创作道路,展现美丽、真实、和平的艺术世界;倡导和支持发展民族艺术与俄罗斯艺术的结合,赞同“民族的即是世界的”的美术观点。

第四条:中俄华人艺术家协会遵守俄罗斯、中国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 务

第五条: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当代华人艺术家的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展演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努力加强艺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艺术评论,为中俄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艺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下设有国际艺术委员会、绘画委员会、雕塑委员会、设计委员会、摄影委员会、音乐委员会、舞蹈委员会、表演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国际会展部、会员发展部、鉴评技术部、学术交流部、出版发行部、教育培训部、收藏展览部等职能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创办学术报刊。遵循时代发展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中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着眼于繁荣创作,加强理论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断提高报刊水平。

第十二条:尊重各国各民族艺术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艺术家,促进各民族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推进中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华人艺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华人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艺术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 员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会员必须热爱人类、热爱祖国、尊崇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和文化,认同祖国统一,反对国家分裂;有世界任何一国家合法公民身份,赞成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报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艺术创作,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2、从事艺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从事艺术编辑、艺术教育艺术组织以及其它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4、经本会主席或两位以上之常务理事或其它有名望之公益或社会团体所推荐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名望或对社会大众有特殊贡献之团体或个人,团体则为团体会员,个人则为个人会员;

5、凡赞同本会宗旨,协助本会发展会务或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会主席或两位以上之常务理事推荐者,可成为本会之名誉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由申请人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2、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3、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委员会作最后之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本会将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团体会员)或《会员身份证》(个人会员)给予申请人。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4) 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之会章。

(2) 执行本会之决议。

(3) 接受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4) 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

(5) 按期交纳常年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会员不交纳常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组织及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与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聘请名誉主席。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员。

(9) 领导本会务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其它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之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2)审核年度经费决算。

(3)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4)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5)其它应监察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之主席。常务监事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三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之条件:

(1)热爱人类、热爱祖国、尊崇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和文化、 认同祖国统一、反对国土分裂、团结华人华侨、华商和华人艺术家,维护和保护华人艺术家的正当权益,并在侨界有影响之人。

(2)在海内外华人小区社团中以及其工作领域中具有相当影响实力者。

(3)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三十四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设主席一名,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及相关会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之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书等。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之事务。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1)会员缴纳常年会费。

(2)会员、会员团体和企业赞助。

第三十八条:

1、本会年度以公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3、本会之监事会负责审计由理事会所编造之各项财务报表及年度工作计划书等所有相关之业务及财务报表。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之理事会修改或补充之,并经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之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成立大会


2010年5月27日成立大会

出席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彼得堡总领事馆教育领事——彭学刚先生

文化领事——段小聪先生

俄罗斯龙报社长——李双杰女士

哈尔滨饭店经理——邢珍莉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主席——潘义奎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副主席主席——嵇鸣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副主席主席——于波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副主席主席——张磊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副主席主席——张谢雄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副主席主席——孙佳岩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秘书长——刘戈

俄罗斯华人艺术家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潘义奎、嵇鸣、于波、张磊、张谢雄、孙佳岩、刘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