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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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挂靠市财政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加强对市以下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市级国有、集体资产,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负责国有、集体资产基础管理,研究拟订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集体)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参与制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监管国有企业(含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下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六)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涉及产权界定、产权纠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

(七)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贯彻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负责市级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八)草拟对评估行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工作。

(九)依法对市以下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法规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开展专题调研,起草文件和报告;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对市以下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资产经营科

贯彻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监督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划转及产权转让;审批市级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监督和规范市级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负责市级国有(集体)产权纠纷调处;审核国有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研究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涉及产权界定、产权纠纷、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调查研究国有(集体)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

(三) 统计评估科

贯彻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涉及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依据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市级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草拟对评估行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工作;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度检查。

四、人员编制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鄂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