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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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主要承担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四大项职能。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本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团、查处社团违法活动;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核和监管。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

4、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军地、军政、军民关系;督促、检查各项双拥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5、负责国家有关优抚对象和因公牺牲或伤残国家机关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的贯彻实施;管理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各种优抚对象的优待或抚恤工作。

6、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拟定复退军人安置计划,组织实施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7、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灾,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分配;检查、监督救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社会团体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工作。

8、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救济对象的政策实施;负责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9、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低保对象的核实、审批,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10、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地方性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全市社区建设。

11、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及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婚姻。

12、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务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13、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和备案。负责行政区划边界线、地标的管理和行政划图的编纂;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区、乡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和市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审定地名资料;编纂地名志。

15、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核定,并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救济。

16、监督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7、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殡葬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制止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以及殡葬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8、负责儿童收养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9、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和伤残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民政部门管的地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2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职能,鄂州市民政局内设12个科室,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了监察室。它们是:⑴办公室⑵民间组织管理科⑶优抚科⑷复退军人安置科⑸救灾救济科⑹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⑺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⑻计划财务科⑼军地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科⑽人事教育科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⑿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