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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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涉案卷烟保管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

第六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瓶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纪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帐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务相符。

第三章 涉案卷烟鉴别检验


第九条 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第十条 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第十一条 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章 罚没卷烟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条 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 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第十六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管理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 罚没卷烟的拍卖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

第十八条 委托卷烟的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卷宗的罚没案件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第二十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

第五章 罚没卷烟处理价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底50%。

第二十四条 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 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

第二十六条 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

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

第六章 罚没卷烟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出发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应严格执“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同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合理台账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