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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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付汇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简介


由于过去付汇管理主要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对付汇环节没有税收管辖职能。因而,对非贸易付汇的税收管理一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对非贸易付汇的税收管理尚存在许多政策及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管理难点


从1999年3月1日实行“非贸易付汇提交税务凭证”规定以来,笔者发现目前在非贸易付汇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

国内企业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判断不清。据不少企业经办人员反映,以前付汇直接往银行跑就行了,根本没想到要去税务部门,也根本不知不履行义务还要赔缴;部分中方企业涉外合同的税收条款含糊、简单。纳税权责不明确,甚至将本应由外方承担的税收义务揽于自身;企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主动,工作配合消极。从目前应税企业的申报情况来看,主动上门申报非贸易付汇税收的企业只占应税企业的1/3;税务机关与银行管理部门对一些项目是否属于非贸易出具凭证范围判断不一致。如,银行方面认为购买出口配额等业务属于非贸易付汇,税务机关则认为此类业务属正常交易行为,不需出具也无法出具证明,等等。税务机关对一些具体费用征免税如何定位较难把握。如,境外企业、机构为我国境内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证,境内企业每年须支付一笔所谓的认证维持费、年审费、检查费之类的费用。

形成原因


扣缴义务人层次多、范围广,且缺乏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的了解。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而且还有内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及其他经济组织,这些单位缺乏对涉外税收知识的了解,加上涉外税收政策内容多,不经常接触不容易熟悉,而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又比较复杂,根本不清楚外国企业取得的哪些收入要缴什么税。

企业怕影响双方的合作,往往在涉外合同中甘愿“吃亏”。部分中方企业错误地认为税务部门征税后,将直接减少外国企业的收入,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因此,反映在签订涉外合同或协议中,很不重视税收条文的处理,涉税条款简单、含糊。这不仅使中外双方的纳税责任和义务不明确,给企业自身加重负担,而且还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丧失国家权益。

部分企业代扣代缴意识薄弱,致使一些应征税的非贸易付汇未经征税即付出境外。

企业付汇项目繁多,税、银管理部门对“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目”中的部分概念理解不一。由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这个国际贸易上的概念较难掌握,企业付汇项目名目繁多,有不少在文件列举的范围之外,部分付汇项目到底属于非贸易范围还是正常贸易范围,往往难以准确定性,税务与银行在对这些项目进行性质理解上不尽一致。因此,确定出具凭证范围是税务与银行之间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

非贸易付汇出具税务凭证中认定征免税项目的部分规定尚有含糊之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列举法,税务机关在为非贸易付汇项目出具凭证时,要对照税法细则及有关文件,对规定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些具体费用较难把握。这些费用都属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涉及我国的税收权益问题,应该征税,但预提所得税里又未列举,只能出具不征税证明。对这类费用如何出具凭证,目前文件也无明确规定,因而直接影响税务机关“非贸易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议


加强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及预提所得税宣传。使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社会有关方面了解非贸易付汇税收管理及预提所得税征管的意义,增强其纳税意识,使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国家权益,以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密切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及外管、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减少外来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管理的干扰因素,加强协税护税,形成对非贸易付汇及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合力。

建议尽快细化和明确对非贸易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通过与外汇管理局商讨协调,以原联合文件为基础,制定一个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尽可能细化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明确非贸易概念,就正常贸易和非贸易项目取得认识上的一致。

建议最大限度地列举非贸易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涉及的征免税费用项目,使基层税务机关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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